对于庙产兴学之意见
前几天上海寄来中国佛教会发行的一种印刷品,因为中央大学教职员邰某等发起庙产兴学,因此大起反对。我以为双方全多认错了题目。我希望在党国之下有公正的政府、明白的国民,把这问题彻底解决一下,免得发生别种误会;并且在国民大会之前,佛教团体应有一定的准备。特地发表六层意见,作我的贡献:
(一)我人对于庙产兴学的事,是极表赞同的。本来庙产根本上是用来兴学,不是专养活僧尼的。但是兴佛学,不是作别用,各有各的界限,和天主耶稣各教堂同一性质,所以僧尼不宏法、不兴学,是僧尼放弃责任,自有佛教团体去理论,断不能因此牵到庙的本身上去。好比一家商店,经理办得不好,只有股东说话,辞退经理,岂有商店充公之理,稍有常识的人就应明白这种公理。这一层是全国民众应当认明白的!
(二)邰某主张庙产兴学,并非没有理由。但兴学是政府和大家的责任,不是佛教团片面的责任。只要政府减少兵费百分之一,教育界就大放光明了。现在军事结束,兴学是第一根本重要问题。政府既未表示消极、声明不负责任,亦未指令教育界在庙产上想法,那末教育界应积极的向政府据理力争、正当要求,不应消极的放弃了政府一边,却来攘夺那可欺的和尚的饭碗,违反民意。至于党国基础,要靠庙产巩固,这政策也甚可怜之至了!欧战之后,各国内部经济恐慌,千倍于中国,只因政府调济有方,不久即恢复原状,并不闻其允许人民对于有产的天主耶稣教堂有何种夺产的行为。可见政府的地位,自有应施的伟大计划与公正的调济政策,所以保全政府的威信,不能让二三子垄断攘夺,损害政府的体面,这一层是政府应当认明白的!
(三)先总理拿三民主义来革命,革命成功,是主义的成功;人民信仰,是主义的信仰;违背了这个主义,即是反革命。所以僧尼不是外国人,这就是民族;人民有信教自由,这就是民权;人民或团体有固定的产权,这就是民生!“寺庙财产及法物为寺庙所有”以及“宣扬教义维持戒律及其他正当开支”等,在政府已有公布的法令,住持是个代表,明令保护,即是尊重三民主义。倘若轻轻加上他一个地主资本家的罪名,一概抹煞,则国内除僧尼之外,拥地数万亩,积资千百万的居民很多,无一个不人人自危!事未必成,怨已先结,空使人民恐怖,添生厌恶,反使人民误解三民主义,又岂是我党国之福?这一层是党部应当认明白的!
(四)不肖僧尼的腐败,深入群众的脑海,实已无可讳言,目下除了几个大丛林几个大法师及少数僧尼真实发心宏道之外,其余多不堪问闻。究其实,只是中财产的毒,平时养尊处优,不肯宏道。即以北平一地而论,如财产最多的法源寺,就年年打官司,月月换住持,真不成其局。可见庙产用来兴佛学,是施主的宏愿。倘用作个人私产,平添许多恶业,失去施主的本愿,倒还不如引魔入室,全数夺了去,落得个干净。我以为庙产在有道之世,是可以兴教的;在颠倒之世,反可以害教的。物必自腐而后虫生。从前众居士苦口劝僧尼宏法布教,他们何曾肯听半句,及至外界后夺之声一起即又蚁聚求救,不知佛法兴替,只在人心。人心即是佛心,心地清净,即是净土。如果真心宏法的道场,当然有人出来保护,自己亦不必恐慌。否则魔由自召,纵有贤明政府、发心居士,也无法保护了!就是大士现金刚相,也只是护法,不是护产。先要办那打倒戒律不守清规的僧尼。这一层是僧尼界应当认明白的!
(五)庙产的关系既如上述,可见庙产本有自身正当的用处,此后佛教界当然有自兴的改革,断不能一任外界攘夺的,请你们不必费心思!况且庙产是固定团体的主权,由施主委托和尚兴佛教、办佛学。如果和尚不办,是和尚的不是,岂有任第三者夺去就算了事呢!譬如甲付钱予乙,托其办事,乙把钱盗了去,不办事,忽又来丙夺乙的钱,半斤八两,就按法律手续来研究,请问对不对呢?这一是促进会应当认明白的!
(六)自民国以来,佛教各团体对于庙产,除了请求政府保护之外,始终无切实办法。因为政府尊重先总理遗训,顾全民意,所以明令保护,不为己甚。但居士方面,以为政府一有明令,就算责任已了,一切不管。于是不肖的僧尼又照旧放任起来,全不悔悟改良,长此以往,终非了局。愚意此后居士,当认清题目,我人是护法,不是护产,但也不能任外界来攘夺。对于政府,当示以办法,发挥我们佛教团的真正精神,应联合南北有名四众,共同讨论一永久办法,要求政府设立礼教部,各省分设礼教厅。本来政府对于蒙藏专业为边务起见,以及管理各国天主耶稣传教等事,亦应有所组织,以张威信。只因无人主张,政府也没有办法了。如果政府有此认识,一切整理都归在礼教部去,用大刀阔斧的手腕来整理一下,省得和尚和夺产的双方捣乱,反使真正苦行的僧尼,无故受极大的影响,更替一班地方上新土劣去造机会。今日用佛教的产,兴佛学的事,只要办理允洽,哪能个敢违背公理、出面反对?就是邰某等岂有不表同意的道理!切不可再用老套,发两次通电,托几处人情,就算了事。我敢说十几年来的因循坐误,我居士们应负一半责任的,如果真正发菩提心,应把大悲方便,一齐提出来才是。所以最后的办法是要四众的合力、一致的主张。这一层是居士们应当认明白的!尤希望大家特别注意的!
(本文曾载《中国佛教会月刊》1931年第13—19期合刊、《大云》1931年第102期、《正觉杂志》1931年第7期、《海潮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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