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教教育中的独立人格 究竟包含什么内容?“人格”一词按《中国大百科全书·心理学》指“个体特有的特质模式及行为倾向的统一体”。但其中的“特质模式”要作出界定,因为这一概念很像被佛教理论所否定的“自我”概念。佛教的“无我论”否定一切形式的自我具有真实的、不变的本体。某物的“特有本质”虽然本性是空,现象上却还是存在,正因如此,我们可以将某物区别于他物。我们就在这一“缘起性空论”的基础上,来讨论独立人格的内涵问题。
独立人格所具有的“特质模式及行为倾向”有表现于外的层面和内在基础的层面。其表现于外的层面比较明确,通过独立思考、独立判断,作出自主的反映。也正是在这一意义上,独立人格区别于依附性人格。独立人格的内在基础却可以有不同的类型。如果我们放眼于东西方知识精英的人格比较上,那我们可以看到中国传统知识精英所提倡的人格,实际上是一种“圣贤人格”,相对而言,西方现代知识分子所践履的或许可称为是“凡人人格”。
在中国的传统思想中,儒家“内圣外王”的理想正是在追求和塑造“圣贤人格”,其特征是“以天下为己任”、“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等。这样的“圣贤人格”,强调的是无私无我,提倡的是自我牺牲。而佛教提倡的佛菩萨的精神境界也是如此,释迦牟尼佛的“舍身饲虎”、“割肉贸鸽”等本生故事,正是这一“圣贤人格”的写照。但在中国传统的知识分子大力提倡为他人、为集体而自我牺牲时,近代以来的西方知识分子正在作另一方向上的努力,即为了保障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而努力限制政府的权力,其根本的着眼点不是要为共同体而牺牲个人利益,恰恰相反是要维护每个人的个人利益,使其不受共同体的侵犯。
“文艺复兴”以来,世俗化运动将西方社会从以神为中心转向了以人为中心。同时兴起的自由主义理论,尊奉的是个人主义价值观,这种个人主义价值观就此成了西方文明的精神基础。但这种个人主义或许应该称为理性个人主义,其特征是尊重法律,享受由法律限制并由法律保障的个人自由,这是其“理性”的标志,不同于极端个人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是极端自私、完全自利的,本质上不想受任何制约,为了个人利益甚至不惜损人利己。因此,极端个人主义只会破坏共同体的存在,而不能维护共同体的存在。但人类是群体性生存的生物,共同体是必要的,理性个人主义的上述特征,使其能维护共同体的存在;进而,在对每一个个人尊重的基础上,产生社会公德,并在每个人自觉选择的基础上,产生对共同体的感情,如爱国主义精神。因此,理性个人主义能够成为现代文明的基础,极端个人主义则完全没有这种可能。
中国传统知识分子即使在抨击贪官污吏乃至昏君暴君以维护社会公正时,由于没有政治和法律制度的保障,所以仍需要有强烈的自我牺牲的勇气和精神。而现代西方知识分子在作社会批判时,由于有政治和法律制度的保障,所以不涉及自我牺牲问题。因此,自我牺牲精神无论是在维护社会公正上,还是在纯粹的利他主义行为中,都是中国传统的“圣贤人格”的突出标志。
在当代中国,维护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成了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在这样的背景中,佛教教育要进行的人格培养,究竟是什么人格,“圣贤人格”抑或“凡人人格”?
从佛教的终极目标来看,解脱或成佛,都需要彻底地破除自我,有任何一丁点自我不能破除,就不可能最终成就。故而凡是真正认同佛教终极目标的,肯定需要培养自己的“圣贤人格”。但另一方面,在现代社会里,道德领域里的价值观是多元化的价值体系,多种价值观共存,每个人都有选择的自由,任何一种强制推行某种价值观的作法,在现代人看来,都是专制主义的表现,不能为现代人所接受。因此,在世俗社会里,要接受“圣贤人格”还是接受“凡人人格”,是个人的自由选择,不能强求。这样,佛教在世俗社会中弘法,就不能强求其在家信徒、尤其是初期信徒或知识分子信徒,一定要培养“圣贤人格”,而应宽容地留出更大空间,接受上述“凡人人格”。这也符合佛教最低层次的教义,因为佛教的基本戒律,如“不杀生”、“不偷盗”等,规范的行为也就是不侵犯损害他人利益,还没有提到必须自我牺牲。如上所述,这也是理性个人主义的基本规范。
这样,佛教的独立人格教育,包含了不同层面的内容。在基本的行为倾向上,独立思考、自主选择是其主要内容。而在内在基础上,佛教的人格教育既包含低层次的“凡人人格”,也包含高层次的“圣贤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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